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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 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可于3月1日后提交申请

2024-03-29 08:03:45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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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基协发布《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 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可于3月1日后提交申请

北京商报讯(记者 刘宇阳 郝彦)2月20日,中基协发布公告表示,为促进资本市场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落实中国证监会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要求,规范私募投资基金从事不动产投资业务,中基协在中国证监会指导下起草《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备案指引(试行)》(以下简称《不动产试点指引》)并正式发布。

据公告显示,《不动产试点指引》共二十一条,遵循试点先行、稳妥推进原则,明确不动产投资范围及试点管理人要求,从基金募集、投资、运作、信息披露等方面进行规范。

为便于计算管理人不动产投资管理规模、明确标准,中基协提示,计算不动产投资管理规模时应关注是否为已备案私募股权基金(不包含创业投资基金)不动产投资管理规模;是否为拟申请管理人管理的规模;认定规模的投资项目应为住宅地产、商业经营用房、基础设施项目等;计算规模应为不动产投资本金;开展不动产试点业务的管理人在管不动产投资本金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或自管理人登记以来累计管理不动产投资本金不低于100亿元人民币;对于仅符合在管不动产投资本金不低于30亿元人民币,或自管理人登记以来累计管理不动产投资本金不低于60亿元人民币要求的管理人,应在提交材料时承诺其后续备案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投资者均为机构投资者。

中基协提示,符合试点要求的管理人,在开展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管理等业务活动前,可于3月1日后通过协会资产管理业务综合报送平台首页的政策申请模块提交申请材料。对于不具备基金初步募集和展业计划的管理人,暂不受理其申请材料。

此外,中基协表示,下一步将认真落实《不动产试点指引》,稳妥推进不动产私募投资基金试点工作,积极发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用,有力支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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