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公诉一起非法买卖外汇犯罪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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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买卖外汇,要不得!
近日,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非法经营罪对被告人金哲某、金胜某提起公诉,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图片源于网络
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金哲某、金胜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买卖外汇,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Q
有观众问了:为啥非法买卖外汇涉嫌非法经营罪?
检察官: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非法买卖外汇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实施倒买倒卖外汇或者变相买卖外汇等非法买卖外汇行为,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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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又问了:非法买卖外汇数额多少构成犯罪?
检察官: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的;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严重”;
非法经营数额在两千五百万元的;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非法经营行为“情节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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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众又问了:非法买卖外汇最高判多少年?
检察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 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2. 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3.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4. 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检察官提醒:
私下交易不合法,资金安全无保障,组织者应承担法律责任,参与者不受法律保护,还请广大群众通过正规渠道兑换、使用外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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