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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关于"银行有监管私募基金的作用吗"的解释

2024-03-29 03:47:14基金

生活有苦有甜,又酸又辣,我们的生活不可能一帆风顺,在面对困境时,我们能做的就是调整好心态,坚强面对,并努力跨过这道坎。下面,跟着百吉财经一起认识银行有监管私募基金的作用吗,希望本文能解答你当下的一些困惑。

私募基金的发展对金融业有什么影响 (一)

私募基金的发展对金融业有什么影响

最佳答案经过多年的快速成长,全球私募基金已经具备了相当规模。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开放度的不断提高和金融市场的逐步深化,我国已经成为全球私募基金的重要目标市场,同时本土私募基金也显示出了较大的发展潜力。私募基金在全球及我国境内的深入拓展对全球金融资源配置、金融安全、市场稳定和投资者收益都形成了较大影响。

从国际经验看,传统类型的私募基金以股权投资基金为主,证券投资基金为辅。但在私募基金的演化与国际化扩张进程中,私募基金经营范围的综合化趋势愈加明显,私募基金的投资范畴涵盖了从股权投资到证券市场投资、甚至包括房地产投资等的全方位投资领域。我国私募基金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其雏形是以政府为主导,主要为高科技企业融资的风险投资基金,真正意义上的私募基金发展相对滞后。

20世纪90年代以来,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为代表的非正规私募基金发展迅速,先期进行风险投资的公司也有相当部分转为私募证券基金。据2005年人民银行的一项调查,投资中国证券市场的私募基金总额在7000-9000亿元人民币之间。2006年以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也趋向活跃。清科集团发布的2006年中国私募股权投资年度报告显示,中国已成为当年亚洲最为活跃的私募股权基金市场。与国际实践相比,中国私募基金市场在基金类型、基金资本构成、投资方向和投资策略等方面都有显著不同,其主要特点概括如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缓慢,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迅速;外资及中外合资基金占据私募股权基金市场的主要份额;传统行业成为私募基金关注的焦点;外资私募基金对中国传统国有企业和行业龙头并购案例逐步增多;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存在方式、运作方式和操作策略较为灵活,但运作不规范的现象较多;私募基金对于拟上市企业项目的竞争十分激烈;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退出通道为所投资企业公开发行上市,且以境外上市为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国的投资回报率较高,普遍高于其他国家和地区;我国对私募基金的有效监管滞后。综上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本土私募基金的发展路径与国际实践并不相符,大量的私募基金选择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进入资本市场,偏重于投机套利等资本炒作行为,而对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等有助于国民经济整体福利提升的产业支持不够,这也直接导致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不发达现象的发生。

更需要指出的是,曾经兴盛一时的风险投资基金也有相当部分并没有始终坚持其主业,而进入了"短、平、快"的证券市场来获得短期收益。因此,中国私募基金市场仍是一个不对称的畸形市场,市场上尚缺乏真正意义的本土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且由于法律真空使得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健康发展受到较大限制。但由于社会信用环境、法律环境已经趋好,证券市场日趋理性规范发展,中国私募基金市场的不对称和不规范的色彩将逐步减轻。

私募股权基金通过对未上市企业的投资,为企业提供了新的股权融资渠道,可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提高融资效率并提升企业整体形象。预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将会继续提速,同时预计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将逐步规范化发展。信托制和有限合伙制将成为私募基金的主要组织形式,私募基金在基金市场分额的比重逐步提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将逐渐成为私募基金存在的重要方式,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将成为私募基金的重要投资对象,本土私募基金发展将逐步提速,政府资本和民间资本的功能定位更加清晰,对私募基金的监管将逐步规范化。

私募基金市场发展也为机构和个人投资者提供了更多的投资选择,在某种意义上也填补了银行信贷与证券市场的真空,推动了资本市场"脱媒化"的进程。在面临挑战的同时,商业银行也迎来了业务拓展的新机遇。

首先,可以财务顾问业务为切入点,发展私募基金类中间业务。目前,财务顾问业务已成为各家银行介入资本市场、开拓投资银行业务的突破口。其次,开展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私募基金投资者对于本金的安全性和收益性有更高的要求。在这种背景下,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为私募基金提供基金托管业务,可以有效防止基金管理人违规交易、欺诈客户及挪用基金资产等行为的发生,因此该项业务具有广泛的发展空间。第三,商业银行应在分业经营的政策框架内,借鉴国外模式研究发起成立独资或者是控股投资公司的可行性方案。具体可与信誉较好且有全球化运作经验的外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共同出资成立投资公司,在国内先行开展私募基金业务。第四,防范商业银行银行贷款通过各种渠道流入私募基金的风险。

2019年《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说明 (二)

最佳答案一、起草背景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私募办法》)自颁布以来,对促进各类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健康规范发展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根据《私募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自行销售私募基金以及委托销售机构销售私募基金两种方式,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按照不同类别私募基金的特点制定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和承担能力问卷及风险揭示书的内容与格式指引。据此,为加强保护私募基金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私募基金的募集市场,中国基金业协会在对近年来私募基金在募集过程中的各种现象、问题研究和总结基础之上,制定了《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募集行为办法》、本办法),现以行业自律规则的形式发布实施。

(一)私募基金募集现状

私募基金行业的发展日益壮大,风险不断积聚,风险事件陆续暴露。截至2月,中国基金业协会共办结236件(次)涉嫌违规的私募案件,案件涉及的主要违法违规类型表现为公开宣传、虚假宣传、保本保收益、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非法集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其中多数为发生在募集环节的问题。

1、公开宣传或者变相公开宣传

2、虚假宣传

私募基金宣传推介过程中的虚假宣传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私募基金募集机构向投资者混淆管理人角色

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银行、证券公司等机构为其募集资金,利用银行、证券公司的客户资源来实现基金产品的迅速募集。由于销售冲动或其他原因,基金销售机构的工作人员往往并未向投资者披露基金销售机构与该基金产品之间不存在投资管理关系的事实。一旦私募基金出现兑付危机或其他问题,不明真相的投资者往往到销售机构讨说法,混淆了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的角色。

(2)虚假宣传重要信息

一些募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时存在虚假宣传的现象,如虚构托管机构、虚构担保机构、虚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利用投资者对此类机构的信任来实现迅速募集的目的。

(3)以保本保收益引诱投资者

募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宣传推介私募基金时以保证本金不受损失,许诺固定收益等方式诱使投资者进行投资,在基金合同收益分配部分写有“预期收益”、“预计收益”等字样,使投资者误以为自己所购私募基金为保障本金的固定收益产品。当前中国社会仍存在不少私募基金投资者虽满足合格投资者的财务要求,但缺乏法律与投资知识,不能分辨出募集相关人员的虚假宣传与引诱。一旦基金产品出现投资失败、兑付危机等风险,受蒙骗的投资者无法接受现实,由于募集人员的推介表述与基金合同内容不一致、证据不足等原因,这类投资者的权益诉求难以得到保障。

3、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个别募集机构资金募集不合规,违反《私募办法》的有关规定,未审查投资者是否满足合格投资者的相关条件,未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鉴别,未履行投资者适当性审查义务。募集机构“只募钱不看人”,向不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投资者销售私募基金,甚至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给投资者造成其无法承受的后果,严重危害社会的安定团结。

4、部分从业人员非法售卖“飞单”

在私募基金募集相关环节中,存在一些从业人员未经正式授权即从事募集活动的现象,该类私募基金的风险一旦暴露,投资者维权将遭受重重阻碍。因此,相关人员售卖“飞单”的违法行为亟待遏制,默许从业人员非法售卖“飞单”的募集机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行业自律统计调查反映出私募基金行业缺乏规范指导,不法分子有机可乘,罔顾法律法规的规定,甚至假借私募的名义行非法集资之实。非法私募混淆视听,不仅严重损害投资者的个人权益,同时给整个行业带来负面影响,破坏私募行业成长的根基。

(二)私募基金募集环节主要问题

1、“募管权责不清”催生行业乱象

私募基金行业中,因募集和管理权责不清而产生纠纷的案例比比皆是,而由于私募基金行业的固有特点,“募”、“管”权责划分不清对管理人、募集机构、投资者甚至整个行业都会产生不利影响。

(1)“募管权责不清”存在巨大道德风险

私募基金管理人遵循的投资理念不同、采取的投资方法各异,私募基金的投资风格多样。投资者需要挑选适合自己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而私募基金管理人也需要选择与产品风险相匹配的合格投资者。然而,一些受委托的募集机构,在销售费用的利诱下,利用信息不对称向投资者推销产品,却在基金出现投资风险后以非基金合同当事人为由,不承担募集和信息披露责任,让投资者承担最终的道德风险。有机构反映投资者频繁质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和投资理念,在产品净值发生波动时甚至直接投诉管理人,使得双方的合作难以维系,而受委托的募集机构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的把控和推介产品过程中的不尽责是造成问题的重要原因。

(2)“募管权责不清”损害募集机构利益

实践中存在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委托银行、券商等机构代销私募基金为自身增信的现象,受委托的募集机构工作人员在销售基金过程中未履行应尽的告知义务,投资者不知晓其购买的基金产品与销售人员就职的机构之间并无投资管理的法律关系,私募基金产品一旦出现问题,投资者往往向受委托的募集机构要求兑付,这将对募集机构的日常工作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3)“募管权责不清”难以有效实现非公开募集

私募基金必须以非公开方式募集设立,然而由于职责划分不清,法律关系界定不明,在实践中,受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募集机构向客户推销私募基金产品时很难保证募集的非公开性,存在相当高的行业风险。

2、私募基金募集环节监管存在缺失

现有《基金法》、《私募办法》框架下,私募基金募集机构需履行合格投资者识别确认以及更高标准的信义义务,因此对私募基金的募集监管要求应当比公募基金更为严格。当前公募基金的销售机构须在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而对私募基金的销售资质尚无明文规定。

现实中,私募基金募集主要通过管理人或第三方机构以产品销售的形式完成,在相关规则、罚则缺失的监管环境下,募集机构违规成本较低,导致本应由管理人承担的受托责任、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等责任通过不同形式实现转移、混淆。不仅如此,募集机构应承担的责任同样得不到界定和履行,导致无法对其违规募集行为进行有效的防范。在违背甚至侵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发生后,更缺乏有效的追偿和救助机制。

(三)违法违规私募存在的主要原因

当前违法违规私募屡禁不止,其原因一方面在于私募行业规则体系不健全,对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的监管存在缺失,违法违规成本低,驱使一些私募机构募集资金过程中游走于灰色地带,大打法律擦边球;另一方面,一些私募机构对现有《基金法》、《私募办法》框架下的法律法规认识不够充分,不能正确理解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募基金募集行为缺乏相关指导;最后,投资者教育不到位,私募机构与投资者信息极度不对称也是造成违法违规私募机构能够屡屡得逞的重要原因。

行业要取得长足发展,必须走规范、合规的道路。私募基金不设行政审批,实行登记备案制,这意味着中国基金业协会担负着重大的事中事后监管职责。

在私募基金的资金募集、登记备案、投资运作等各个环节中,资金募集是发起设立私募基金的一个重要环节。募集行为规范是防范违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是事中监管的一项重要体现。本办法的实施,可以为规范私募基金募集市场提供自律监管的依据,引导募集机构合法合规经营,加强投资者的教育。

二、主要内容

《募集行为办法》分为七章,共四十四条,主要从募集办法的适用范围、私募基金募集的一般性规定、特定对象确定、推介行为、合格投资者确认及基金合同签署等方面进行自律管理,体现了私募基金募集活动的自律监管框架。主要内容如下:

(一)关于募集办法的适用范围

《募集行为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明确了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的行为适用本办法,只有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可以募集其自行管理的私募基金、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统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可以受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委托募集私募基金,前述两类机构可以从事推介私募基金,发售基金份额(权益),办理基金份额(权益)认/申购(认缴)、赎回(退出)等募集业务。

基金业务外包服务机构就其参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的环节适用本办法。外包服务机构包括为私募基金管理人提供募集服务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机构(以下简称基金销售机构),为私募基金募集机构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监督、份额登记等与私募基金募集业务相关服务的机构。

(二)私募基金募集的一般性规定

《募集行为办法》第二章规定了募集过程中的一般性规定,主要包括募集机构的责任、委托募集的特殊规定、基金销售协议、禁止非法拆分转让、保密义务、投资者资料保存义务、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监督及资金安全等。

《募集行为办法》第六条规定了募集机构的责任,无论是私募基金管理人还是受委托的基金销售机构,在私募基金募集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承担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审查、私募基金推介及合格投资者确认等相关责任。前述募集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侵占基金财产和客户资金、利用私募基金相关的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等违法活动。

《募集行为办法》第七条规定了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募集的责任,特别强调其依法应当承担的责任不因委托募集而免除。第八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募集私募基金的,应当签订基金销售协议,并将协议中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权利义务划分以及其他涉及投资者利益的部分作为基金合同的附件。基金销售协议须明确管理人、募集机构双方的权利义务,既能明晰双方职责,同时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该条同时规定,如基金销售协议与作为基金合同附件的部分不一致,以基金合同附件为准。

为了杜绝私募行业某些机构投资者将所购买的私募基金份额进行拆分,转售给非合格投资者的乱象,《募集行为办法》第九条特别强调了禁止非法拆分转让,禁止任何机构和个人为规避合格投资者标准而募集以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为投资标的的金融产品,或者将私募基金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变相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募集机构应当确保投资者已知悉私募基金转让的条件。同时,投资者应当以书面方式承诺其为自己购买私募基金,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私募基金。通过对买卖双方的禁止性规定,杜绝行业乱象,防范风险。

《募集行为办法》第十条及第十一条分别规定了募集机构的保密义务和投资者资料保存义务。

《募集行为办法》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规定了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开立、监督及资金安全。第一,募集机构或相关合同约定的责任主体应当开立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用于统一归集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向投资者分配收益、给付赎回款项以及分配基金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等,确保资金原路返还;第二,募集机构应当与监督机构签署账户监督协议,明确对私募基金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控制权、责任划分及保障资金划转安全的条款,监督机构须承担保障投资者资金划转安全的连带责任条款,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可以在同一私募基金的募集过程中同时作为募集机构与监督机构,豁免签署账户监督协议;第三,第十四条对募集结算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划转安全提出了具体要求。

《募集行为办法》第十五条是对私募基金募集程序进行提纲挈领地说明,明晰募集行为各项程序,便于规范私募基金募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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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是否合法,是否受监管 (三)

最佳答案1、私募基金:私人股权投资(又称私募股权投资或私募基金,Private Fund),是一个很宽泛的概念,用来指称对任何一种不能在股票市场自由交易的股权资产的投资。被动的机构投资者可能会投资私人股权投资基金,然后交由私人股权投资公司管理并投向目标公司。私人股权投资可以分为以下种类:杠杆收购、风险投资、成长资本、天使投资和夹层融资以及其他形式。私人股权投资基金一般会控制所投资公司的管理,而且经常会引进新的管理团队以使公司价值提升。

2、私募基金监管:

目前私募基金公司受到证监会监管,证监会会给合格的私募基金颁发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私募基金公司所有的项目必须在证监会备案才可募集。

作为私募基金公司,必须依法经营和接受国家的金融体系监管,纳入国家金融系统管理,确保国家金融体系健康运行。不允许存在法律体系监管以外的金融体系。

国家的金融监管和证券监管以及银监会,有权依法监督管理,国家的公检法司以及审计、统计机关有权依法获取或收集私募基金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数据,并依法进行数据信息保密,私募基金公司应积极与国家依法授权的管理机构网点配合,确保健康运营,并降低经营风险。

严格禁止任何私募基金公司或个人,以任何名义进行非法的私募基金行为。否则,将涉嫌洗钱、欺诈国家金融和扰乱金融秩序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

私募基金和私募基金公司的创立、营业、经营、营运、扩张、兼并、重组、破产倒闭、转让、主要高管变动等行为,必须依法向国家管理机构申报备案核准。

虽然我们无法避免生活中的问题和困难,但是我们可以用乐观的心态去面对这些难题,积极寻找这些问题的解决措施。百吉财经希望分析关于"银行有监管私募基金的作用吗"的解释,能给你带来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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