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想少赔钱)赔保险公司钱可以少赔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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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只分享案例。
这是一个让人比较痛心的案例。也不能责备谁什么,5000元的律师费,这已经是不能再低的标准了,所以有可能是刚入行不久的新手律师,也可能是专攻别的方面而不是劳动法方面的律师,也可能他事情比较多让实习律师准备的材料,当然也不排除其他不能公开说明的原因(具体看案例介绍可知晓)。
总之,该员工已经够不幸,从工伤发生到二审庭审已经4年,却因为申请时计算的工资标准未采取最有力标准或提交证据不足,导致损失不可估量。
1.各种补偿金加起来少了48万。每月工资计算少了5916元(实际可主张12716/元-其主张的6800元/月),而各种补偿加起来有79个月(其中还少主张了2个月,只主张77个月),实际少了5916*77 12716*2=480964元
2.更换义眼片费用10万依据未提供不予支持
3.律师费证据未提供不予支持
以下是案例分享
案号:(2019)粤03民终31209号
2015年4月6日,A在建筑工地安装排污管时砂轮片破裂飞出击中右眼,其后被送往光明新区医院治疗,因伤势严重被转送眼科医院检查,最终在北大医院入院治疗。
2015年4月8日,A右眼经手术摘除,术后右眼功能完全丧失,同时左眼视力大幅下降。
2016年9月3日,A向公司发出律师催告函,要求公司赔偿各项赔偿共计878977.18元。
2016年12月1日,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人保局)作出深圳市工伤认定书,认定A属于工伤。
2016年12月7日,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劳鉴委)作出深圳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认定被告的工伤等级为六级,需要安装辅助器具,医疗终结期为2016年7月6日。
2016年11月8日之前,A向深圳市光明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主张公司支付其光明新区医院花费的医疗费60.3元、北京大学深圳医院花费的医疗费9356.28元、深圳眼科医院花费的医疗费25687.61元、迪尔康假肢矫形中心花费的医疗费28000元、深圳人民医院和华侨城医院医疗费527.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交通费3583.8元、住院伙食补助金770元、2015年4月6日至2017年7月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0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200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5200元、更换义眼费用100000元、律师费5000元和精神损害赔偿金60000元。
2016年12月27日,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1、公司支付A光明新区人民医院花费的医疗费60.3元、北京大学深圳医院花费的医疗费9335.28元、深圳眼科医院花费的医疗费25423.61元、迪尔康假肢矫形中心花费的医疗费28000元、深圳市人民医院花费的医疗费73元、深圳市华侨城医院花费的医疗费454.5元、劳动能力鉴定费3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30元、2015年4月6日至2016年7月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02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44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72000元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95200元;2、驳回A的其他仲裁请求。
2017年1月13日,公司、A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原审法院。
公司诉讼请求:1、认定公司、A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2、公司不支付A关于仲裁委认定的赔偿款总计587876.69元;3、A承担诉讼费用。
A诉讼请求:公司支付被告更换义眼费100000元、交通费3583.8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600元和律师费5000元。
2017年2月17日,公司不服人保局关于工伤的认定,向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起诉,盐田法院受理了该案,案号为(2017)粤0308行初332号。
2017年3月1日,公司以本案须以(2017)粤0308行初332号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为由,申请中止本案的审理。
2017年3月6日,原审法院作出(2017)粤0306民初298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中止诉讼。
其后,盐田法院作出了(2017)粤0308行初332号行政判决书,驳回了公司关于撤销涉案工伤认定书的诉讼请求。公司不服该判决,上诉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院)。
2019年8月5日,中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2018)粤03行终387号行政判决书,最终认定公司的主张不成立。该行政判决书中有如下认定:公司虽然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伪造公司印章,但刑事案件没有查实伪造公司印章的真实,本案根据现有证据、举证责任和公司存在的过错,可以认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承担原审第三人工伤责任。如公安机关查实他人伪造公司印章或有其他证据证明他人挂靠、冒用公司名义签订劳动合同,造成公司承担用人单位责任,公司可另行向侵权责任人主张权利。
二审维持原判,现就其中核心点说明如下。
一、工资收入:
A表明其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月工资6800元,试用期工资6000元。公司表示该工程总承包人和劳务承包人另有其人,其与A没有劳动关系。
双方都未能就工资收入水平提供有效证据。
一审法院参考深圳市2018年人力工资指导,其中供水排水工程技术人员与A从事的行业最为贴近,因此一审法院以该行业工资的中位数12716元/月作为A的工资收入,A仅主张6800元/月,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后面实际就是计算了,都以6800元为标准。
1.停工留薪期工资15个月。
2015年4月6日至(医疗终结期)2016年7月6日,停工留薪期工资102000元(6800元/月×15个月)
2.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6个月。
A在仲裁阶段仅主张14个月95200元,予以支持。超出部分的主张,可另行向仲裁委提出申请。
3.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8个月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个月
4.安装辅助器具费用和义眼片更换费用
安装义眼花费20000有票据证实予以支持。
后续的义眼片安装费即更换费,没有鉴定结论,也没有相关医嘱证明,也没有其他更换过的证据(首次安装2015年5月到二审庭审2020年4月),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二、相关规定: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六级伤残的,工伤保险基金应支付职工十六个月的本人工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六级伤残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六级伤残为八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伤残为四十个月的本人工资。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职工住院治疗工伤、康复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批准转地级市以外门诊治疗、康复及住院治疗、康复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食宿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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